小编从济宁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获悉,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许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孙杨田村。
地块2范围:位于石桥镇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石桥镇高庄村、兴隆村、辛店村、北三村、北二村和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有限公司。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地块拟用于邹城至济宁公路(太白湖段)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拟征收、收回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济宁市财政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服务中心和许庄街道办事处、石桥镇政府拟于年2月24日至年3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74号文公布的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两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年2月23日起至年3月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年2月23日
文章来源: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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