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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丨邹城公安ldquo三个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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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邹城公安“三个规定”视频彩铃上线运行。当您拨打邹城市公安局民警手机号时,会听到这样一段铃声:根据“三个规定”,请您不要违规插手过问案件,不要说情或打探案情干预司法活动。友情提示:请勿向*法机关工作人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查询信息。


  这是邹城市公安局推动“三个规定”工作的又一项举措,自*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邹城市公安局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六大内容之一,内部加强宣传教育,对“三个规定”要点进行解读,通报、剖析典型案例等。外部通过“两微”新媒体、专属彩铃等媒介广泛宣传“三个规定”内容,提升群众知晓度。通过宣传教育,强化法纪意识,广泛争取社会支持,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

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严防“外部干预”与“内部过问”,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加强过问登记、问题倒查与责任追究,确保“三个规定”落地见效,全方位筑牢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防护网”。

何为“三个规定”?

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什么是“三个规定”?年,中办、国办、中*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机关、*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法律保护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法律保护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办案纪律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纪处理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城公安守护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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