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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年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设置正高级以来,山东省年是个,年是个,年约名左右,也就是说,正高级教师数量每年呈递增趋势。
  日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规〔〕7号),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的需要,我省年将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分别确定为3%、2%、1%,这也就意谓着,名教师中,高中将有3名正高级,初中将有2名正高级,小学和幼儿园将有1名正高级!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初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2%。

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按照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评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脱离教学科研岗位的,不再聘用。

中小学、幼儿园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暂不设置正高级岗位,其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最高等级,其中,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中小学的功能、任务、机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中小学岗位设置要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县域内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要确保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区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对同类学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对高级岗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六)职业高中、职业初中分别按照高中、初中岗位等级执行。设有高中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高中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按初中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七)民办中小学、其他类型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指导标准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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