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该办法,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的确能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使教师有一种压迫感、紧张感,避免“躺平”意识,正向激励意义毋庸置疑。但这种退出不能一退了之,而是要依法依规。
退出要有严谨的流程,确保有理有节。“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等5种教师退出方式,每一种都应有具体的退出设置,详细的退出清单,便于操作,易于实施。而且,流程应具备科学性,确保公平、公正。以前不少地方曾实行过教师退出机制,但大多数采用的是“末位淘汰制”,即不管教师多么努力,干得多么出色,在评比中只要处于考核末位,就直接被淘汰。由于缺乏人文关怀,遭到广大教师的抵触,没实行多长时间便偃旗息鼓了。
考核要坚持民主性,以事实为依据,以实绩为准绳。建立教师退出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因此,要想把优秀教师留下来,把不合格教师清除出去,必须确保考核的科学性、民主性、公平性、公正性,保证留下来的是“真金”。比如,考核前成立的专门考核小组,必须保证小组成员要有来自一线的教师代表,这样才能保证考核小组的专业性、权威性,保证考核小组成员具有可贵的公道心、同理心。
要给退出教师申诉的权利。无论考核标准多么严谨,考核过程如何公平公正,都难以避免失误现象的发生。因此,一旦考核结果公布后,应当允许被退出的教师提出质疑、申诉,面对合理诉求,学校要组织人员重新考核,反复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是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先进性,不是为了退出而退出。如果经过严格考核,广大教师确实都能做到爱岗敬业,没有大的教学失误,就不需要“退出”。即便个别教师存在轻微失误,如果不是严重违法犯罪,而是确实因为工作能力不足的原因,对这样的教师恐怕不宜不管不问,而是要给予适当的缓冲期,也就是“待岗学习期”,提供一些培训和反省学习的机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待岗和学习,如果教师能够有很好的改进,经过考核合格后,还应允许其返回工作岗位。当然,有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比如教师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应按照最近出台的“从业禁止”要求,彻底堵上后路,永不再用。
总之,推行教师退出机制必须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任人唯亲、随意淘汰等现象,而这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为教师退出机制行稳致远提供“压舱石”。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老营小学)
《中国教师报》年12月14日第3版
作者:张学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