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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邹城市医保缴费费率阶段性再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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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年2月至年6月,我市再次阶段性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一、降费标准

年2月至6月,根据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即:

1、年2月降低1.5个百分点;

2、年3月至6月降低2.5个百分点(含按照济医保发〔〕2号规定降低的1个百分点);

3、年7月至12月,按照济医保发〔〕2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

再次降费后,年度各月份缴费费率表如下:

二、退休补缴*策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的,降低费率期间和降低费率期后按不同补缴费率分别核算:

1、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先按降低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补缴;

2、在降低费率期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仍不能补足十年的,再按实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补缴;

3、补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补缴。

三、待遇享受

在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等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注意事项

1

阶段性降低费率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策范围。

2

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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