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机关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下)
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生态环境修复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有利于及时修复被破坏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全力支持,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年5月至年8月,蓬莱某化学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压滤泥(又称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多次有组织地将产生的压滤泥、釜残等危险废物向其二期工程院内进行倾倒并掩埋。经鉴定评估,该公司非法处置的废物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已造成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环境损害费用至少为万元。
年3月,蓬莱市检察院对该案依法立案,并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二期工程场地内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已导致污染现场的土壤和地下水多种污染物超标,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且仍处于持续状态。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配合,多次沟通,就相关专业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争取尽快使被污染的场地恢复原状。
鉴于该案污染情况严重,社会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蓬莱市委市政府,阐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效果,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案件办理、环境恢复治理以及统筹推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年6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要求判令涉案公司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年3月,蓬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目前,涉案公司已根据修复治理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治理,在修复治理的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开展了全过程环境监理。修复过程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有效控制了污染物的扩散,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污染物做到了处理达标,修复过程及修复效果符合方案预期目标。
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的重要目的。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与本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施工单位、验收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促使涉案公司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损环境进行快速有效的修复治理,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十一、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齐某坦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第三方评估
检察机关在严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引入第三方开展科学评估,督促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的义务,注重以案释法说理,向社会公众普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规常识,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年1月以来,齐某坦在邹城市香城镇驻地南区域内,采用照明灯、音箱、抄网等猎捕工具,多次猎捕野生山斑鸠余只,经查证共有58只被其捕害。齐某坦猎捕的动物种名为山斑鸠,隶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齐某坦非法捕猎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1月,齐某坦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邹城市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并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
围绕如何确定齐某坦捕害的涉案野生山斑鸠价值,邹城市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摸排研判,积极对接刑事检察部门和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单位,并委托有关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评估,出具了《邹城市香城镇北齐村齐某坦非法猎捕野生活体斑鸠对环境生态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斑鸠隶属于鸟纲、鸽形目、鸠鸽科所有种,根据其基准价值,确定了齐某坦非法猎捕野生活体斑鸠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
年9月,邹城市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齐某坦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责任。年12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达到以案释法目的,庭审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旁听。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齐某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猎捕工具,赔偿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元。齐某坦真诚悔罪,并依法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1、围绕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赔偿,委托第三方进行价值评估。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书,彰显了价值评估的科学性、中立性、公正性。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
2、释法说理,将庭审打造成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微课堂”。山斑鸠在案发地鲁西南地区十分常见,群众对其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环境生态安全功能、食物链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认识不够。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通过举证、示证、法庭辩论等方式,进行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十二、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前介入协同办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内部推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审查,提前介入案件,提高了工作效率与公益保护时效性。外部协同联动办案,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法院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在应急处置、损害鉴定、执行等环节协作支持,最大限度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年12月左右,苏某甲伙同张某某、苏某乙等人商议租赁张某某在无棣县马山子镇蔡庄子村东南的厂房共同经营镀锌洗件。之后,苏某甲、苏某乙联系购买了镀锌设备、盐酸、锌块等。因镀锌洗件产生的废水需要排放,张某某指使将废水排往厂房北面的池塘。年3月26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厂房检查时发现非法镀锌排放废水。经鉴定偷排的废液为有毒物质,池塘中废水含锌62.2mg/L,超标30.1倍,经评估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5.99万元。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及时介入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办理。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防止损害扩大,办案检察官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沟通,督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相关部门迅速责令关闭非法镀锌项目,并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措施,与有处置资质的公司签署合同,及时取样检测、清运废水、处置锌泥,对危险废物代为妥善处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张某某提供厂房并合伙经营行为补强证据,既打击犯罪,又精准确定了公益损害主体,指导公安机关同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为公益诉讼打下了坚实证据基础。
年9月,无棣县公安局以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11月,无棣县检察院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本案起诉。
年1月,无棣县检察院依法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支付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9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年2月,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1、精准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十五小”产业,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在“三大攻坚战”的持续推进下,部分非法中小加工企业主认为农村环境监管薄弱,将工厂转移至农村偏远地区,以民房为掩护,违规生产,非法排污,严重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本案的成功办理,既对污染环境不法分子进行精准打击,同时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加强内部一体化办案,创建“四检合一”办案模式。该院在公益诉讼部门组建专业办案组,对食、药、环、资等公益保护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审查,配备具有侦查、公诉、民行业务背景人员,提供专业保障,以公益诉讼为突破点,以刑事案件为基本依托,多角度分析研判案件背后的行政治理、民事责任与环境修复。创新办案模式,确保公益诉讼检察在第一时间介入污染事件,与环保、公安等部门强化协调工作。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全面查清公益诉讼责任主体、损害数额,推动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进行,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公益诉讼办理质效。
3、践行协作共赢理念,共同守护美好环境。本案中,环保部门主导应急处置与环境修复,公安机关全面查清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严格审判,形成了工作有效衔接,通过公益保护的各方主体协同办案,达到了最大化保护社会公益效果。
十三、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废物内外部协作机制
甲苯、纯苯、二甲苯等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者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会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通过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治理、损害赔偿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年9月,夏某某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二甲苯、甲苯、纯苯生产销售,该公司几经变更登记后成为夏某某个人独资公司。年10月,为节约成本,涉案公司在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鉴定,遗留污染场地内储罐内残存粗苯、甲苯、纯苯、二甲苯等属于危险废物;检测的固体废物样品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储罐中残留的废硫酸为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黑硫膏、重苯及检测的液态废物样品含有多种化学品,建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环境损害费用为.万元,环境损害检测费用59.3万元。
发现该案线索后,巨野县检察院迅速立案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调取了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的证据材料,与刑检部门检察官共同审查证据,确定夏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时间、地点坐标、数量、价值等事实。同时,积极协调巨野县董官屯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被告污染环境案造成的损害进行检验鉴定,确定了环境损害费用和检测费用。
年9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年11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夏某某赔偿污染场地环境损害费用.万元。该公司及夏某某承担该案环境损害检测费用共计59.3万元。巨野县人民法院于年1月依法作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判决执行的跟进监督。因被告人处于在押期间,为使受损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当地镇政府与有资质拆除废旧设备的公司签订了地上设备拆除协议,消除了污染环境的隐患。
1、建立完善公益诉讼内外部协作机制,形成依法惩治污染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建立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内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步发现、双向移交、协同办理。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密切协作,联动融合,最大化促使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保护。同时,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土地资源等部门建立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事件,督促、支持有关部门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及时召集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提供所掌握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情况信息,对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及时依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检察机关报送。
2、加强跟进监督,依法保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有效执行。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修复费用、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进行评判。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办案中委托鉴定评估中心对被告污染环境案造成的损害进行检验鉴定,确定了环境损害费用和检测费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跟进,针对被污染土壤的修复全程监督,确保被污染的环境得到修复,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供稿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统筹
王蓉蓉
原标题:《山东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