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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问答 » 常识 » 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十个月被处罚四次
TUhjnbcbe - 2024/8/25 18:35:00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发布邹市监处罚〔〕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00元)。

处罚决定书中描述:年1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抛光车间内有2台油气筒(设备代码为、),属于压力容器,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油气筒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

在查阅中还发现,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从年5月24日至年3月25日短短十个月的时间,先后四次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邹)应急罚〔〕号文处罚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人民币壹万壹仟元(¥.00元)罚款,“年7月7日,按照《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关于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张伟、邢冰、任培玉、赵福朋,唐村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刘忠伟、周超、梁现伟,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采集的主要证据有: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张先红的教育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登记表等各类证据材料。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72号)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1档次。”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于年6月1日对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罚款伍拾伍万元(¥.00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年5月24日发布济环邹罚[]16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案”罚款柒万柒仟壹佰壹拾贰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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