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号)《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鲁交执法[]10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快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引导设施建设的通知》(鲁交执法[]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现将启用在S省道K59+处邹城市超限检测站引导设施和电子抓拍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年7月23日零时。
二、启用地点
S省道K59+处邹城市超限检测站。
三、有关要求
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引导线路和设施进站接受检测。对货运车辆违反交通禁令标志,不按交通标牌、标线引导线路进站接受检测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给予罚款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院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规定的货运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卸载、货物分流并予以处罚;对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逆行、闯卡拒检、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故意损坏检测设施设备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威胁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拒绝检查、遮挡号牌、堵塞交通、强行冲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敬请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