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希望知其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
被执行人:张志强,男,年5月8日出生,汉族,
住邹城市大束镇土旺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先允与被执行人张志强装修合同
纠纷一案中,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鲁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张志强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元。
根据申清执行人张志强的申请,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五条之规定,央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张志强的财产线
索(法院掌握的除外)。
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