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济宁晚报」
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通知,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为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为元。同时,两者相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和17元。
值得注意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报记者万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