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一男子因妻子出轨且拒绝交流此事而怒火中烧,当着岳母的面拿刀多次砍向妻子头部和颈部,随后淡定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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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曹某怒砍妻子多处部位
被告人曹某信息
被告人曹某,男,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8日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案件进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鲁刑初90号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一部刑诉〔〕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刘志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蒋某系夫妻关系,因被害人蒋某与其他男子相好,被告人曹某心生怒气。
年12月3日被告人曹某来到被害人蒋某的母亲王某家中,通过电话将蒋某叫来质问出轨一事,期间被告人曹某要求蒋某将相好的男子叫来,因被害人蒋某不愿意,于是被告人曹某便从王某家中西屋厨房间抓起一把菜刀,先后用菜刀背砍伤被害人蒋某的头部、手部等,致使被害人蒋某头部、手部、颈部等多次受伤,随后被告人曹某拨打、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达。
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蒋某的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判决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鲁刑初9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存放于邹城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闽
人民陪审员
李怀传
人民陪审员
王新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