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凡在邹城市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或年9月1日前转入邹城市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于年11月30日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海关出口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需要提供《道路运输证》。
二、补贴实施时间及标准
对在年1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间在本市淘汰可以计入补贴任务量车辆中三证齐全车辆、两证齐全车辆、二手车出口车辆、在外省市报废拆解车辆,凭有效证明可以享受补贴*策。车辆淘汰时间以《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或《出口报关单》开具日期为准。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须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
年1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
济宁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年、年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时间
年6月30日之前
年7月
1日至年6月30日
年7月
1日至年6月30日
年7月
1日至年6月30日
年7月
1日至年6月30日
年7月
1日至年6月30日
年7月
1日至年6月30日
年
7月1日
之后
中型货车
年
0.45
0.54
0.63
0.72
0.81
0.9
0.99
1.08
年
0.27
0.
0.36
0.
0.
0.
0.72
0.9
重型货车
年
0.9
0.99
1.08
1.17
1.44
1.8
2.25
2.79
年
0.54
0.63
0.72
0.81
0.99
1.26
1.62
2.07
注:注册登记时间为初次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日期。
三、车辆报废回收办理
(一)车主(单位)在交售报废汽车时,需同时向具备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行驶证原件;
2.登记证书原件;
3.车辆整车及号牌(证件及号牌丢失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证明);
4.车主(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5.经办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与单位同名的银行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二)回收车辆价款
依据报废车辆整车完整程度、车辆型号、使用年限以及报废车辆本身的钢铁含量,参照当地废钢市场的收购价格,考虑合理的拆解、税收等费用计价,回收车辆价格定为-元每吨。
相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收车后,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四、补贴申请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
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拟淘汰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在济宁市登记的),并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然后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提交《邹城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至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
申领补贴资金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拆解报废的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一并提供《道路运输证》;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的需提供:《海关出口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一并提供《道路运输证》。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加盖所有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3.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账户复印件。单位注销的,提供合法归属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账户复印件;车辆所有人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所有人单位与车辆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可以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个人申请车辆补贴款)。
(三)资金核发
经联合办公窗口的商务、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行*审批等部门审核,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淘汰车辆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
(一)邹城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
1.邹城市邹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