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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作为交通秩序整治的切入点,切实加大现场执法和劝导力度,邹城公安交警严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9月1日起
山东省将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
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未挂牌的电动自行车将无法上路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的车辆
将处20元罚款
9月3日7时30分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马庄红绿灯路口处执勤,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情况开展检查。仅1小时就查处未悬挂号牌非机动车10余辆,民警依法对其开出罚款20元的罚单,并当场对材料携带齐全,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现场挂牌。
交警部门将按照“教育警告为主、执法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警种协调联动,对未挂牌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现场为车主办理登记挂牌。
同时,交警提醒各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车出行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路口时,要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否则,将被依法处以20-50元罚款的处罚。
特别提醒:
电动车号牌领到手不悬挂或挂车筐都属违规一样要被查!!
号牌丢失被查,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交警会通过身份信息、电动车整车编码查询到电动车号牌,确实属实不予处罚!
0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非机动车未登记上路的,处20元罚款。
0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0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0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非机动车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20元罚款。
0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20元罚款。
0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50元罚款。
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希望每一位市民都能够
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电动自行车骑行“大*”
更是城市交通文明的主要力量
愿
遵规守法、文明安全出行
是电动自行车骑友的身影
让城市因你的流动文明而精彩!
来源:交警大队
编辑:彭力
审核: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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