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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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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享有独立人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仅以当事人一方系另一方的全资子公司为由,而主张另一方应对该方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不足。2、借贷纠纷案件中,负有偿还借款责任的应是借贷合同中的借方当事人,至于借款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借款法律关系中借款主体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石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长城环岛东北侧1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铁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宪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盛恒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金源公司)、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邹城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兴盛恒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被上诉人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盛恒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兴盛恒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就邹城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问题,一审法院理解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邹城投资公司是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金源公司拥有邹城投资公司%的股权。华泰金源公司完全代表邹城投资公司。(二)《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兴盛恒泰公司借给华泰金源公司资金专款用于邹城投资公司开发原鲁南自行车厂房地产开发项目。邹城投资公司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及受益人。(三)《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款中明确约定资金实际去向为邹城投资公司名下鑫源国际城房地产项目,邹城投资公司同意为华泰金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兴盛恒泰公司可以直接要求邹城投资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项下华泰金源公司各项义务。本条既是担保的意思表示,又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四)《补充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若甲丙方未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年10月31日)履行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义务,双倍增加返还投资收益。该条应理解为二被上诉人在年10月31日未返还兴盛恒泰公司投资款及投资收益,二被上诉人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并加倍返还投资收益的义务。(五)兴盛恒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签订《补充协议》后,于年9月27日又借给华泰金源公司0万元,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可见兴盛恒泰公司与二被上诉人均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六)年1月11日《还款磋商会议》第10页,二被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殷宪华明确表示愿意向兴盛恒泰公司还款并支付收益,邹城投资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兴盛恒泰公司应在《补充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到期日年10月31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向邹城投资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兴盛恒泰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邹城投资公司主张过担保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兴盛恒泰公司在保证期内多次向邹城投资公司主张保证责任,邹城投资公司在兴盛恒泰公司的要求下承担了担保责任,偿还了部分借款。

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共同口头答辩称,兴盛恒泰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兴盛恒泰公司未向邹城投资公司主张过保证责任。本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邹城投资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兴盛恒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兴盛恒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泰金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元;2.判令华泰金源公司支付截止至年1月11日的利息.97元;3.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以.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借款利息,自年1月12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4.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自年1月11日起至还清2亿元之日止;5.判令华泰金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6.判令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五里坨农工商公司)自年4月14日开始向华泰金源公司出借款项。年9月28日,五里坨农工商公司(乙方)与华泰金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合作事项。甲乙双方共同收购邹城投资公司的%股权,并在此基础上共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属原鲁南自行车厂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1亿元,乙方投入3亿元,其余开发资金由甲方筹集投入。甲方负责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负责项目具体的开发、建设等工作。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一年,自年10月9日至年10月8日。合作期满如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三、投资方式回报。乙方投入的3亿元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授权甲方根据上述收购股权和项目开发的需要自由支配,但甲方不得将乙方投入的资金用于与本协议约定无关的用途。甲方保证乙方10%的年投资回报率。合作期满,甲方保证将乙方的投资款连同相应投资回报一并支付给乙方。

年,五里坨农工商公司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府批准进行改制,量化后的资产全部转入北京兴泰工贸公司。年12月18日,北京兴泰工贸公司更名为兴盛恒泰公司。

年4月19日,兴盛恒泰公司(乙方)与华泰金源公司(甲方)、邹城投资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1.甲、丙方同意乙方继受原五里坨农工商公司协议主体地位,继受其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2.鉴于甲乙合作资金实际去向为丙方名下鑫源国际城房地产项目,丙方同意为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乙方可直接要求丙方履行《合作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甲方各项义务。二、合作现状。甲方已返还乙方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共计万元。三、投资返还。1.三方约定年6月30日前,再返还部分投资款及对应投资收益,使返还的投资款累计达到1亿元,并结清该1亿元投资款对应的全部投资收益。2.下余2亿元投资款及对应投资收益,甲、丙在年10月31日前全部返还。该2亿元投资款自年6月30日起,年收益率提高1%。3.若甲、丙未按照前述约定日期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双倍增加应返还投资收益。

兴盛恒泰公司于年4月14日向华泰金源公司付款0万元,年5月16日付款0万元,年9月8日付款3亿元,年9月30日付款3亿元,年11月30日付款万元,年3月26日付款万元,年7月21日付款0万元,年8月27日付款0万元,年9月27日付款0万元。以上累计付款7.3亿元。

华泰金源公司于年9月10日向兴盛恒泰公司还款3亿元,年4月16日还款0万元,年4月26日还款万元,年5月5日还款0万元,年7月26日还款0万元,年12月20日还款万元,年3月4日还款3万元,年3月16日还款1万元,年3月18日还款0万元,年7月4日还款.06万元,年10月10日还款5万元,年12月12日还款0万元,年1月16日还款0万元,年1月20日还款0万元,年1月31日还款0万元,年7月18日还款万元,年9月7日还款万元,年11月16日还款万元,年1月22日还款万元,年2月5日还款万元,年4月28日还款万元。以上累计还款.06万元。兴盛恒泰公司在记账凭证上将华泰金源公司返还的款项记载为”还借款”,在给华泰金源公司的收据上记载为”往来款”或”还款”。

年7月9日,兴盛恒泰公司以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将该二公司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于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兴盛恒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华泰金源公司偿还借款.94万元(7.3亿元-.06万元);2.判令华泰金源公司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3.判令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北京三中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对兴盛恒泰公司诉请的本金金额无异议。后,兴盛恒泰公司增加两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华泰金源公司按照年利率10%支付借款利息,自年4月1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判令华泰金源公司以2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自年6月30日起至还清2亿元止。年初,兴盛恒泰公司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本金数额变更为.49元。兴盛恒泰公司变更本金诉请的理由是,此前将华泰金源公司的还款计为偿还本金,属计算错误,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华泰金源公司的还款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顺序,重新计算华泰金源公司欠付的本金金额。兴盛恒泰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出了北京三中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北京三中院将案件移送至一审法院。

就向保证人邹城投资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兴盛恒泰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虽然约定兴盛恒泰公司与华泰金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兴盛恒泰公司不参与共同经营,且无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金及固定收益,属于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故应认定兴盛恒泰公司与华泰金源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虽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有效。华泰金源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华泰金源公司抗辩称兴盛恒泰公司构成从事经常性高利放贷业务,即使本案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合同亦应认定无效,但华泰金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兴盛恒泰公司履行了出借资金的义务,华泰金源公司应履行依约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兴盛恒泰公司累计向华泰金源公司出借款项7.3亿元,华泰金源公司累计向兴盛恒泰公司还款.06万元,兴盛恒泰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本案诉讼时,以华泰金源公司的还款抵充本金后的余额.94万元作为诉请本金的金额,华泰金源公司对该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无异议,对此应认定双方对于华泰金源公司所偿还资金先行抵充借款本金这一清偿顺序达成了合意,对华泰金源公司尚欠的本金金额予以了确认。现兴盛恒泰公司推翻双方合意,主张华泰金源公司所还款项应先抵充利息,进而增加本金的诉讼请求金额,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华泰金源公司应返还兴盛恒泰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4万元,对超出部分的兴盛恒泰公司的本金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中关于年10%的利率标准、关于2亿元本金在年10%利率基础上加收1%的利率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兴盛恒泰公司要求华泰金源公司依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至年11月2日,华泰金源公司尚欠利息.5元。

案涉《补充协议》约定邹城投资公司对《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华泰金源公司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兴盛恒泰公司应在《补充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到期日年10月31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向邹城投资公司主张担保责任。现兴盛恒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邹城投资公司主张过,故其要求邹城投资公司对华泰金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华泰金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兴盛恒泰公司借款本金.94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年11月2日的利息为.5元;自年11月3日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94万元为基数,按年10%利率计息;自年11月3日至2亿元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1%利率计息。)二、驳回兴盛恒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华泰金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兴盛恒泰公司负担元(已交纳),由华泰金源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元,由华泰金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兴盛恒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府集体经济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向北京华泰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及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有关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拟证明:兴盛恒泰公司的上级管理机关一直在跟踪、监督其与邹城投资公司的借款事宜的履行情况,兴盛恒泰公司在担保期间多次向邹城投资公司主张权利,邹城投资公司也向其履行了连带担保责任。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由于上述《情况说明》系兴盛恒泰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府集体经济办公室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华泰金源公司、邹城投资公司亦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对兴盛恒泰公司二审期间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情况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兴盛恒泰公司一审提交的《兴盛恒泰与华泰金源往来明细单》及汇款凭证显示,邹城投资公司分别于年11月16日(通过滕州市宏瀚工贸有限公司)、年1月22日、年2月5日、年4月28日分五笔向兴盛恒泰公司汇款共计1万元。其中,年11月16日汇款万元,华泰金源公司在汇款的当天出具了加盖了华泰金源公司公章的《说明》,载明年11月16日的汇款系华泰金源公司委托邹城投资公司还款。后,邹城投资公司又于年1月22日分两笔各汇款万元,年2月5日汇款万元,年4月28日汇款万元。债权人亦在后四笔款项汇出的当天出具了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据》的内容为,今收到华泰金源公司还款若干万元。

又查明,邹城投资公司系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再查明,兴盛恒泰公司一审提交的年1月11日《还款磋商会议》第10页载明,”连向群:我加一句,殷总等所有东西都弄好了,你们得重新签一份新的协议,邹城控股还得担保一下。殷宪华:那没问题。连向群:按照法律,你们原来签的协议已经把邹城控股担保已经进来了,如果你们双方达成新的协议,邹城控股还得担保,因为你资产都在山东,不在北京,你的空壳公司如果没有邹城担保的话,将来没法交代……殷宪华:(13:39:29)第一我给你担保。第二我莱芜投资,也得弄个担保,挣得钱本息都还给你,咱们需要办什么手续就办什么手续行吗?”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邹城投资公司应否对华泰金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案涉主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

兴盛恒泰公司主张其与华泰金源公司就案涉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邹城投资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当”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下余2亿元投资款及对应投资收益,甲、丙在年10月31日前全部返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补充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到期日为年10月31日,并无不当。兴盛恒泰公司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主债务到期日的情况下主张案涉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兴盛恒泰公司上诉状中关于邹城投资公司系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款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兴盛恒泰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又借给了华泰金源公司0万元且未约定还款期限、邹城投资公司是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及受益人等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享有独立人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兴盛恒泰公司仅以邹城投资公司系华泰金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由,主张邹城投资公司应对兴盛恒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案涉资金的实际去向是鑫源国际城房地产项目,但借款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借款法律关系中借款主体的认定,故兴盛恒泰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第三,《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签订前后,兴盛华泰公司与华泰金源公司存在多笔、持续借款和还款行为,双方在一审庭审中也均认可上述借款系《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项下的履行行为。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主债务到期日的情况下,兴盛恒泰公司以双方在年9月27日又借给华泰金源公司0万元为由主张案涉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与《补充协议》的约定和其一审主张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第四,在《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邹城投资公司同意为华泰金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兴盛恒泰公司主张前款规定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合同文义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兴盛恒泰公司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邹城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案涉《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兴盛恒泰公司应在《补充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到期日年10月31日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邹城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兴盛恒泰公司主张其多次在保证期间内要求邹城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提供了《情况说明》《还款磋商会议》《兴盛恒泰与华泰金源往来明细单》及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对于兴盛恒泰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情况说明》,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年1月11日的《还款磋商会议》,虽然《还款磋商会议》载明殷宪华愿意还款,但其既非邹城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邹城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在《还款磋商会议》中的表述并非明确表示邹城投资公司重新为案涉协议提供担保,双方亦未”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协议”,因此,不能作为邹城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第三,关于《兴盛恒泰与华泰金源往来明细单》及汇款凭证。《兴盛恒泰与华泰金源往来明细单》及汇款凭证显示,邹城投资公司分别于年11月16日、年1月22日、年2月5日、年4月28日分五笔向兴盛恒泰公司汇款1万元。其中,年11月16日的汇款附有华泰金源公司的《说明》,载明此次汇款系华泰金源公司委托邹城投资公司还款,年1月22日、年2月5日、年4月28日的四次汇款当天,债权人亦出具了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收据》的内容为,今收到华泰金源公司还款。从《说明》和《收据》的内容来看,兴盛恒泰公司对上述五笔汇款均系邹城投资公司受华泰金源公司委托还款应是明知且认可的,此种认定亦与兴盛恒泰公司在其一审中提交的《兴盛恒泰与华泰金源往来明细单》中直接将五笔汇款计入华泰金源公司还款的事实相符。兴盛恒泰公司主张汇款行为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担保责任主动还款,证据不足,亦与现有的证据不符,且一审中兴盛恒泰公司也从未主张过邹城投资公司在保证期间履行担保责任主动还款。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除邹城投资公司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兴盛恒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元,由北京兴盛恒泰投资管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昱

书记员毕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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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5:34:00
正言堂亚麻籽油的功效与作用及食用方法 http://www.suanzaorena.com/szrkl/5425.html

8月22日傍晚,房管局*组书记、局长刁宗玲专程赶到石墙镇前沃村,实地调研驻村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了解当前农业生产、扫黑除恶、乡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再次走访看望了村里的两户“穷亲戚”。

大雨过后的小山村,显得格外清新和宁静,庄稼地里玉米郁郁葱葱,山坡上的核桃树硕果累累,在驻村队员的帮扶协调下,新修的水泥道路已通车使用,被大雨冲刷过后,一尘不染的平铺在田地之间,老百姓收庄稼再也不用走土路啦。

走在乡村的小路上,三三两两的村民正在街头纳凉,偶尔有三五成群的小山羊,从山坡上赶回家中,通过与村民聊天得知,村里的治安很好,这么多年都没听说谁家少过东西,更没有打架闹乱子的,特别是扫黑除恶活动以来,驻村队伍员张贴悬挂标语12幅,专门制作了两块宣传栏,开展入户走访调查余户,较好的普及了扫黑除恶宣传常识。

在村委大院里,刁宗玲详细询问当前的农业生产、防汛抗旱和核桃采摘、电商销售情况,征求村委成员和驻村队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还有什么困难,并就开展食用菌项目进行了交流探讨。

晚上9时许,小山村更加宁静,乡村的夜空,星光点点,月色朦胧,在忙完村里的工作后,刁宗玲提着葡萄、月饼和提前准备的衣物、毛巾被等,再次来到王老太太家中,为她孙子送去了换季的衣服,详细了解家庭生活状况,促膝谈心半个多小时,自从与王老太太攀成亲戚后,每隔一段时间,她便到村里走访一次,王老太太家里的生活状况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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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5:34:00
千方解一病 http://www.kyganv.com/zyys/12117.html
新春佳节,喜气洋洋一场冬日的邂逅之旅沐浴冰雪温泉沉醉山水之间身与心的感官盛宴与天鹅的浪漫相遇感受它独特的高贵优雅

传统民俗风情的体验

感悟历史文化的交融

山东交通广播携手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专属定制:

37.5°表白圣地情暖威海自驾之旅

再度启程!

山东交通广播旅游联盟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山东自驾游联盟

山东乐在途中自驾游俱乐部

年1月27日-29日

威海

精彩行程

DAY1:邹城——威海荣成(公里)

早上在8点出发,前往威海。

下午到达威海荣成五星级网红酒店,赠送温泉票让身体浸泡暖暖的温泉中,洗去一路的征尘和疲倦,让身心得以充分的放松和休憩,享受自驾旅行轻松惬意的时光。

晚上品尝胶东海鲜大餐,车友们举杯小酌欢聚一堂,联欢互动,庆祝新年!

餐:欢迎晚宴

宿:倪氏海泰五星大酒店

荣成倪氏海泰大酒店地处荣成市东端,是一座园林式的度假酒店,坐落在一片有着60多年树龄的黑松林里,住在这您每天都可以大口呼吸富含负氧离子的空气,酒店拥有自己的两公里长的私家海滩,每天您都可以在房间里观看海上日出,晚上枕着涛声入睡。

这里有集洗浴、休闲、养生、保健、娱乐于一体的日式温泉灜之汤,引进别具特色的马铁泉、绢水素风吕、美汗房、岩盐浴、岩盘浴等从而打造以泡汤氛围为主题的水文化空间。

晚餐车友们相聚于此,把酒言欢。

DAY2:荣成——烟墩角——神雕山野生动物园早上享用酒店丰盛的自助餐后,跟随领队开启第二天的快乐之旅,向出发。冬天的街道,散发着“闲适”的气质。“万顷海天碧,一池雪花白”是冬日里的色彩。大天鹅成群结队年年如约而至,上演最美“冬日恋歌”。中午品尝渔家乐海鲜大锅头,感受威海人风趣幽默的气质,有全新的民俗体验。下午前往,参观猛兽区、草食动物区、海洋动物区多个主题园区,享受一次体验野性、回归自然旅行。游览结束,返回荣成倪氏海泰酒店入住。餐:早餐、午餐、晚餐宿:倪氏海泰五星大酒店历史文化名村,每年十一月至来年三月间,总有数上万只大天鹅从遥远的西伯利亚飞到这里越冬。成群结队的天鹅或在水面上翩翩起舞,或在空中展翅翱翔,有如童话之境赏天鹅,拍天鹅,更是别样精彩的跨年体验。天鹅,羽色洁白,体态优美,叫声动人,行为忠诚,在欧亚大陆的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中,不约而同地把白色的天鹅作为纯洁、忠诚、高贵的象征。晨光下海面泛着金色的涟漪,白天鹅闪耀着银光,它们舒展着双翅,引吭高歌,迎着朝阳奋力向上,美好的一天开始了。这里的天鹅与别处不同,它不惧人,愿意与人类亲近,你可以近在一、二米处近距离的与天鹅嬉戏、对话。

是烟墩角村的又一景致,它是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生态民居之一。目前,在烟墩角村尚保存50多幢有多年历史的海草房。

据说一栋海草房需要70多道工序,全部都是手工艺。大块粗犷的石头砌成的外墙与毛茸般的屋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最具有胶东特色的生态民居。

中午车友们可以围坐在炕上,品尝地道的渔家乐。

近距离观赏东北虎、金丝猴、黑熊、非洲狮、蓝孔雀、糜鹿、袋鼠、梅花鹿、海豹等重点保护动物。海陆空动物全都有哦,小朋友们一定开心极啦!

野生动物园还有民俗表演哦!

DAY3:荣成——邹城(公里)

早晨睡到自然醒,在酒店享用丰盛的自助早餐后,自由游览,这里如蓝天白云下熠熠生辉的蓝宝石,镶嵌在城市与大海之间,湖光海色,令人惊艳。冬季,这里是大天鹅在城里的“家”,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教科书”式范例……然后逛逛九龙城樱花湖春节庙会,体验浓郁的胶东民俗,观赏各种非遗演出,品味各色胶东小吃,感受浓浓的年味。

餐:早餐

一个安静祥和的美丽港湾,这里依海而居,可以听到大海的声音,可以与日月同辉,与天鹅共舞。

春节最精彩的莫过于逛庙会,糖葫芦、棉花糖、转画糖、羊肉串、臭豆腐……美食云集;文创产品、非遗展演……惊喜连连。

在庙会上自由品尝胶东特色小吃,体验地道胶东风味。游览结束后,带着美好的心情自由返程!

活动费用

活动时间:年1月27日—年1月29日(大年初三---初五3天)

集合地点:威海倪氏海泰大酒店

活动方式:自驾车旅游

活动费用:元/人单房差/人

报名手机(

TUhjnbcbe - 2021/3/16 15:34:00
1219上海实习汇总 http://www.putaoz.com/dybz/7602.html

经邹城市人民*府批准,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7(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

地块1:P3

土地位于:宏河路北,四基山路西;土地面积:㎡(约40亩);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5并且小于或等于2.0;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该宗土地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他具体详见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宗地规划条件和设计条件(编号:邹规条字第[]号);

地块2:A28

土地位于:智慧路北,西苇路西;土地面积:㎡(约21亩);土地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出让年限:4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2.0并且小于或等于3.0;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具体详见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宗地规划条件和设计条件(编号:邹规条字第[]号);

地块3:A31

土地位于:中心店镇驻地;土地面积:㎡(约22亩);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并且小于或等于1.2;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具体详见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宗地规划条件和设计条件(编号:邹规条字第[]号);

地块4:B16

土地位于:邹城工业园区;土地面积:㎡(约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6并且小于或等于0.8;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具体详见山东邹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

地块5:B17

土地位于:邹城工业园区;土地面积:㎡(约7.6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6并且小于或等于0.8;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具体详见山东邹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

地块6:B19

土地位于:邹城工业园区;土地面积:㎡(约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8并且小于或等于1.1;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具体详见山东邹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

地块7:B21

土地位于:邹城工业园区;土地面积:㎡(约25.6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8并且小于或等于1.1;起始价:万元;综合楼面地价起始价:元/㎡;现状土地条件:宗地内为“现状”,宗地外“五通”(通路、电、讯、上水、下水);备注:具体详见山东邹城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年10月9日至年11月5日到济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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