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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8 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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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引指南刘安镇与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行*处罚、山东省济宁市人民*府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号年9月12日王晓滨张艳李纬华典型判例全国我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重要场所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人在此场所进行信访系违反我国《信访条例》的违法行为。如若此违法信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亦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行*处罚。根据我国《信访条例》之规定,信访人要依法到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信访,而不能随意在“路”上进行信访。根据我国《行*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精神和规定,行*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基于信访人信访行为涉及的行*违法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信访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进行定性,不能盲目对信访人进行处罚,企图以治安处罚阻止人民群众上访,侵害人民群众上访权益,导致人民群众信访真正永远在路上。一级检索词:信访上访二级检索词:走访形式信访接待违法程度二、裁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裁定书()最高法行申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安镇。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宏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传*,该分局*委。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宁市人民*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傅明先,该市人民*府市长。刘安镇因诉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以下简称济东分局)行*处罚、山东省济宁市人民*府(以下简称济宁市*府)行*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行终号行*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安镇于年6月20日以济东分局作出济东公(治)行罚决字()号行*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济宁市*府作出济*复决字()号行*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号复议决定)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号复议决定;责令济东分局公开承认错误,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被拘留期间的损失元。一审法院查明:刘安镇系山东省邹城市人。年3月6日,刘安镇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进行信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了《训诫书》,济东分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调查证人、调取证据、告知行*处罚等程序,于年3月7日作出了号处罚决定,决定对刘安镇行*拘留十日,并执行拘留完毕。刘安镇不服济东分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向济宁市*府提出行*复议。济宁市*府于年4月28日收到刘安镇的申请并予以受理,于年5月4日作出行*复议受理通知书,年6月18日作出号复议决定,维持济东分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本案中,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信访人员不得在此滞留或是聚集。刘安镇违反逐级信访的法律规定,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信访,扰乱了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故济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处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据此,本案济东分局行使案件管辖权对刘安镇作出行*处罚,并无不当,故济东分局未超越职权,行*处罚行为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本案济东分局先后经过立案、传唤、调查询问、作出行*处罚告知笔录、行*处罚审批、作出行*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拘留家属通知书等程序,文书经依法送达,行*程序符合法规定。综上,被诉行*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济宁市*府收到刘安镇复议申请后,及时予以受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济宁市*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安镇要求济东分局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年11月20日作出()济行初字第号行*判决:驳回刘安镇的诉讼请求。刘安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号复议决定及号处罚决定,责令济东分局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被拘留期间的损失。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以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的理由,于年7月7日作出()鲁行终号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刘安镇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系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邮寄控告材料,不属于“非正常上访”,二审判决认定“非正常上访”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安镇于年3月6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进行信访,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了《训诫书》。由于再审申请人到中南海附近公共场所非法上访,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济东分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调查证人、调取证据、告知行*处罚等程序,于年3月7日作出了号处罚决定,决定对再审申请人行*拘留十日,并无不当;济宁市*府作出的号复议决定亦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综上,刘安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安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滨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芳菲写在后面的话法律研习所之《案例研习》专栏致力于传播每一个具有“先例”潜力的判例,为检索方便,参考了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编排规则进行了统一的判例编排,希望能为您带来一些有意义的启发和思考,哪怕微不足道。如有相关咨询,可留言或添加编辑法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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