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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5 1:40:00
刑辩律师如何有效地进行刑事申诉

高界华允济南律师事务所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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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案件就已经终局,这就是所谓的“二审终审”。但是,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案件纠错问题,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当事人对刑事二审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诉从而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是,立法者又考虑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维护,对再审启动的条件赋予了严格的限制,只有满足特定条件要求的,再审程序才启动成功。因此,当事人在面对异常艰难的再审启动问题上,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申诉呢?提出如下建议:

01

申诉的主体要正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和律师也可以申诉。案外人只有生效裁判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来申诉。这里的近亲属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的亲属都不属于刑诉法里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因此,除了以上人员外,其他人都无权进行申诉,否则就会徒劳无功。

02

申诉法院的选择要正确

一般来说,要由终审法院来审查处理申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于死刑案件的申诉是由原核准的法院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当然原审法院也可以进行审查,但是原审法院只能审查提出意见,最终报核准的法院来处理。

向终审法院申诉被驳回了,还可以向它的上一级法院来申诉。如果上一级法院审查之后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照样法院会说服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撤回申诉或者驳回。

03

要有确定足够的申诉理由

其实能够引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实总结起来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有新的证据、证据有问题、事实有问题、适用法律有问题、程序有问题、人有问题。

申诉的时候如果当事人能够准确抓住以上方面的问题,那么再审成功启动的机率将会非常大,因此,当事人在申诉之前有必要对原生效判决进行梳理,找出以上漏洞,找点突破,从而成功再审。

04

要把握住申诉的有效时间

申诉的期间是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内可以申诉。从裁判生效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当然也可以申诉。但是,一旦超过这段时间,那么当事人将很少会再有翻案的机会。

05

利用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法院裁判正确性的职权,因此,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满意时候,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因此,这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再审启动的手段。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提起再审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综上,再审程序的启动确实需要满足异常严格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没有机会引起再审程序,这需要我们做好大量的案后工作,比如要调取全部的案卷,通过专业阅卷找准突破点,以点带面;同时,又要讲究方法和程序选择的专业技巧,尝试围绕核心问题等多种途径转换,运用各种先进、专业的技术方式,比如大数据分析、类案检索分析等;那么,再审的大门就会被依法依据推开。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严格的专业训练,他们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其中不乏在学术领域取得非凡成就的教授、博士、博士后等。部分律师曾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长期工作,拥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丰富的司法经验,能够从容应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部分律师拥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朱庄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级职称律师,山东邹城人。年毕业于中国*法大学双学士班法学专业,

主要兼职:

山东*法学院客座教授、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山东运河经济文化中心副秘书长,

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评估刑事专家库律师

济南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济南市历下区“和谐号”调解专家顾问团成员,

主要获奖:

济南市“十佳公益律师”、

济南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济南市十大法治人物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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