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
有关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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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
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要“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自此,确立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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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指在检察办案环节出现的,对权益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涉检信访案件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由检察机关履行国家公益责任,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摆脱困境、弥补损失、实现息诉化解而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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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封存
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犯罪记录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使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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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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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评价体系
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的直观反映。“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即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件”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一“件”。“案-件比”就是检察环节“件”数与检察院受理“案”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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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机制
指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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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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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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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
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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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制度
指检察机关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依法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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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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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度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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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等”外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具体指《民事诉讼法》和《行*诉讼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保护等“五大”领域之外的公益诉讼案件,统称为“等”外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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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继*
宋君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