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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2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办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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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承办的依申请*务服务事项,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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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服务事项范围
资格考试、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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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服务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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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发布《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多渠道公布。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经办机构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或签字后,将承诺书递交经办机构。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依据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决定或予以行*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机关协助核查。
(四)加强信用监管。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和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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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目录梳理阶段。梳理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年2月5日完成。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完善相关制度并全面实行。年3月3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做法。年9月1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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