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管函字〔〕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17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1),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示范时限自年3月至年3月;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等6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2),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等8个县(市、区)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试点时限自年3月至年3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试点、示范县(区)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由县(区、市)人民*府印发。要推动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工作纳入*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
3.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排序示范县(区)名称
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4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6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7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8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9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10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11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12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1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1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15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16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17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18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19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20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21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2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23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2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25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26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27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28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29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30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31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32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33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34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35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36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
序号省)试点县(区)
自治区、直辖市)
1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2邯郸市邯山区
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4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5南京市浦口区
6常州市新北区
7盐城市响水县
8镇江市扬中市
9泰州市靖江市
10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11嘉兴市桐乡市
12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13芜湖市南陵县
14芜湖市三山区
15阜阳市颍上县
16淮北市相山区
17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18莆田市秀屿区
19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20九江市都昌县
21上饶市上饶县
22上饶市万年县
23上饶市广丰区
24抚州市南丰县
25抚州市金溪县
26赣州市赣县区
27赣州市信丰县
28新余市渝水区
29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30淄博市淄川区
31潍坊市坊子区
32济宁市邹城市
33泰安市肥城市
34德州市禹城市
35临沂市莒南县
36临沂市费县
37莱芜市莱城区
38湖北省仙桃市
39孝感市安陆市
40咸宁市通城县
41十堰市张湾区
42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43益阳市沅江市
44怀化市辰溪县
45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
46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
47防城港市港口区
48防城港市防城区
49防城港市东兴市
50百色市右江区
51贺州市八步区
52重庆市梁平县
5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54成都市浦江县
55绵阳市安县
56内江市威远县
57资阳市乐至县
58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59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60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61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62张掖市山丹县
63定西市安定区
64平凉市华亭县
65庆阳市西峰区
66庆阳市宁县
附件3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
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区)
1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2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3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4阿坝州黑水县
5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6宝鸡市千阳县
7咸阳市旬邑县
8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
第五条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宣教、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制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工作方案,经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强县工程试点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县(区)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县(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县(区)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请见附件1)、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集中评定工作,确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统一授牌。
第八条强县试点县(区)工作周期为2年。试点期间,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县(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试点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请见附件2)对试点县(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未通过考核验收(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县(区),取消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县(区),成绩优秀的(考核成绩85分以上)可以提出评定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申请,其他的可开展新一周期的试点工作。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分值条件。
第三章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评定
第十条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圆满完成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建设工作,试点期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大幅进步,试点考核成绩优秀。
(二)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20%。
(三)县(区)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保障工作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强县工程示范县(区):
1.县(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县(区)未设立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少于3人。
3.县(区)财*未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或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县财*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于0.03%。
4.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强县工程示范申报通知,根据工作实际,对当年示范申报工作作出安排。
(二)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通知安排,对辖区内完成试点工作且成绩优秀的县(区),从试点期间工作进步、全省所处位置、领导重视程度、工作创新和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考察遴选,将符合条件的县(区)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请见附件1),省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对申报县(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并综合考虑省知识产权局意见、区位特征、典型意义、整体平衡等因素,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县(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县批准为国家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统一授牌。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获得批复的县(区)及有关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战略引领、着力运用、服务产业、全面发展”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工作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县(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示范县(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县(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称号。
第四章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人民*府应将强县工程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加强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策,保障强县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应在强县工程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指定有关处室专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有关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并在各项工作中对本区域的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策倾斜。
第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各省(区、市)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项目支持。建立专家辅导团队,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为强县工程实施工作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法规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适时开展强县工程实施单位专利实力报告编发工作,加强对强县工程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县(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在试点期间、考核评比或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强县工程试点、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县工作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1.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
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
(文章来源:财*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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