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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9 11:21:00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

实施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10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干休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医保发〔〕5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药品目录》国家规定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区自年3月1日起执行《药品目录》的凡例和全部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西药种,中成药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种,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种。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调整我区新增民族药品。我区新增民族药品目录中2种药品已经纳入《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成药目录,调整后纳入医保支付的我区新增民族药品为种。

(三)逐年消化我区原调增的药品。对区人社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版)》中调增的个药品品种,剔除年消化的41种,年消化的76种和已进入《药品目录》中的10个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

二、严格《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全区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市(地)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以药品通用名称为依据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各统筹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医保、社保信息系统,保证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落地。

(二)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药品目录》和我区调整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

(三)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策。《药品目录》公布的个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区医保报销范围,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谈判药品的医保和工伤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市)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三、*策衔接

(一)在执行《药品目录》的中药饮片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年)》,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可以继续支付,但国家《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除外。

(二)对于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医院制剂,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年)》,已纳入基金医院制剂可以继续支付。

(三)“消化期内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在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消化,今年将继续完成40%的消化任务。消化期内药品执行《药品目录》凡例的各项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在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全区统一规范、标准的药品数据库,实现全区范围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赋码、统一管理。

(二)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等原则,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采购使用目录内药品,并及时做好目录内药品赋码匹配工作。各地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协议考核范围。

(三)对消化期内药品,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目录*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分别向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四)《药品目录》自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藏医保〔〕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凡例

2.西药部分

3.中成药部分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5.中药饮片部分

6.西藏自治区新增的民族药品目录

7.西藏自治区消化期内药品目录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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