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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8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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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

为有效遏制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和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烧纸;

(三)燃放孔明灯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六)非法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行为;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违法野外用火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处罚。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四、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发现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举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年5月31日内有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孟聪

审核:张琦牟巧环终审:赵波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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