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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邹城改造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出行条件和完善生活配套设施,邹城市人民*府拟对以下土地实施征收。
邹城市人民*府征收土地公告(-06)
年7月8日,山东省人民*府《关于邹城市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土字H〔〕40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鑫琦府邸北区以北,接驾山路以西,总面积6公顷,涉及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朱家山村2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土地1.公顷(农用地1.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有林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沟渠0.公顷);朱家山村土地4.公顷(农用地4.公顷,其中水浇地2.公顷,有林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田坎0.公顷,坑塘水面0.公顷,沟渠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其中水工建设用地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对山东省人民*府《关于邹城市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土字H〔〕40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静
联系-
邹城市人民*府
年7月12日
邹城市人民*府征收土地公告(-07)
年7月12日,山东省人民*府《关于邹城市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土字H〔〕25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0.公顷,涉及钢山街道汪家庄村1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汪家庄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田坎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地块二: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0.公顷,涉及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前八里沟村2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有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前八里沟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有林地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地块三: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1.公顷,涉及钢山街道前八里沟村1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前八里沟村土地1.公顷(农用地1.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地块四: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1.公顷,涉及钢山街道汪家庄村1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汪家庄村土地1.公顷(农用地1.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旱地0.公顷,田坎0.公顷,设施农用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地块五: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0.公顷,涉及钢山街道汪家庄村、后八里沟村、朱家山村3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汪家庄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其他林地0.公顷,沟渠0.公顷);后八里沟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有林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沟渠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朱家山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有林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沟渠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地块六: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1.公顷,涉及钢山街道汪家庄村、后八里沟村、朱家山村3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汪家庄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后八里沟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有林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朱家山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地块七:位于崇义路以北,国宏大道以南,金山大道两侧,总面积1.公顷,涉及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前八里沟村2个村土地。其中:钢山街道后八里沟村土地1.公顷(农用地1.公顷,其中水浇地1.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前八里沟村土地0.公顷(农用地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其他林地0.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对山东省人民*府《关于邹城市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土字H〔〕25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静
联系-
邹城市人民*府
年7月14日
注:图文内容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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