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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1 23:42:00

近日,搜狐网济宁小编相关部门获悉: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任城区2个街道17个村居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大道西侧、西十二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张店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住宅建设,开发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于年2月23日至年3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鲁*字〔〕74号文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年2月23日起至年3月8日止。

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府

年2月22日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口街道史庄新村、崔堂村、韭菜姜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口街道寺下村、孙杨田村、刘屯村、梁北村、大流店村、谷张庄村、陈赵楼村、梁南村、谢刘庄村、门街村、小流店村、高庄村、东王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邹城至济宁公路(任城段)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于年2月24日至年3月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鲁*字〔〕74号文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任城区人民*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任城区人民*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年2月23日起至年3月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府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府

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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