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年04月01日10:27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近日,家住邹城市祥生群贤府小区的网友向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称该小区有几户业主存在私自搭建、封闭露台,加盖阳光房违建行为,应当给予拆除。邹城市政府针对反映的问题给予了回复。
“业主私自搭建顶层阳光房,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拆除!”近日,有网友通过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问政反映,邹城市祥生群贤府小区有几户业主存在私自搭建、封闭露台,加盖阳光房等违建行为,遭到小区众多业主的坚决反对,他们曾联合一致向物业进行多次投诉,而物业却表示,只要城管部门不闻不问,物业没有意见。在此,建议城管部门尽快协调物业公司,停止违法搭建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依据有关规定,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城管)负责认定小区内的违章建筑。
一般情况下,小区内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均不允许在公共部位私搭乱建,这是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其中公共部位,包含道路、广场及建筑屋顶等。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网友反映问题,邹城市政府回复称:
在祥生群贤府小区竣工验收之际,执法人员已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督促和告知,要求其加大小区内部的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规搭建行为。
目前,发现祥生群贤府小区内共有7家私自搭建、封闭露台,业主并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3月19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千泉中队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7家违建业主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改正。
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其中3家违建行为依法进行了拆除,共计拆除面积41.65平方米。同时,执法人员正在设法与剩余4家家中无人的业主取得联系,为下一步依法拆除工作做铺垫。如有